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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未经检疫的肉如何处罚
释义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因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所以依据该法第八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这种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下面是一个相关的小案例,引起大家警示:
    2021年1月15日,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管和综合执法局接群众举报,查封四川福琪食品有限公司存放于王某某家中的无标识、无检验检疫证明的牛心管69箱,牛肚727袋。
    经调查,2020年11月5日至21日,当事人多次从郫都区海霸王冻品批发市场经营户张某某处和青白江区银犁冷冻食品交易市场经营户郭某处购入未经检疫的牛心管和牛百叶,存放于双流区白家陆汇冷库。2020年12月18日至28日,当事人从白家陆汇冷库运回部分牛百叶和牛心管,分三次在四川福琪食品有限公司厂内进行加工并销售给西安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金额5.08万元。另查明,当事人从白家陆汇冷库运回21.41吨牛百叶和牛心管至贵平镇三峨村二组村民王某某家中存放解冻,当事人将原包装撕掉,换成印刷有“沈阳某食品有限公司”字样的纸箱,并伪造冷冻肉制品的检疫证明。上述涉案的21.41吨牛百叶和牛心管货值金额为235.71万元。
    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管和综合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涉案食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6010.67万元的处罚。眉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同时,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管和综合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3名主管人员分别作出罚款28.8万、25.2万、21万以及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
    以上就是关于未经检验的肉如何处罚的相关规定,你清楚了吗?
    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该内容由 王金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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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4:4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