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
释义 |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如下: 1、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风险负担规则: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2、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买卖合同和购销合同具有的区别如下: 1、买卖合同是我国法律中明文规定的有名合同,是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合同种类之一; 2、购销合同是买卖合同的变化形式,购销合同并不是我国法律规定合同种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八条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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