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租赁房可以买卖吗 |
释义 | 租赁房可以买卖,但不得侵犯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在租期结束之前不得要求承租人腾房。在房屋出租的法律关系中,承租人享有的是使用权,所有权仍属于出租人,出租人有权对房屋进行买卖处分。 因为房屋出租的法律关系中,承租人享有的是房屋的使用权,而房屋的所有权依然属于出租人;此外对房屋上设立租赁合同是一个负担行为,而房屋买卖是处分行为,两者同时进行并不冲突。不过要注意买卖出租房屋的两个问题,一是买卖不破租赁,即在租期到期之前,房屋购买者不能要求承租人腾房。二是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买出租的房屋之前要有承租的人的放弃优先购买权最好。 签订正在出租中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不仅要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注明房屋正在出租,还要将租赁合同作为二手房买卖合同的附件。否则,则可能发生: 1、一旦出卖人违约不想出卖房屋时,既可另行签订虚假租赁合同,将租期约定很长,将租金约定很低。这样依据“买卖不破租赁”,不论出卖人或者买受人均无权主张承租人腾退房屋。此足以打击买受人要求继续购买房屋的意志,而出卖人则不用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2、出卖人可以降低租金,改变买受人的预期收益。 要明确约定房屋租金何时转由买受人收取。通常房屋租金最迟在买受人支付百分之八十购房款或者房屋产权过户时,转由买受人收取。不要仅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简单的约定,租赁合同终止后,出卖人交付房屋。还要约定出卖人交付房屋的具体时间,以及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因为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人以各种理由不按期腾退房屋的情况非常普遍。要明确约定租赁合同到期后,如果承租人未腾退房屋,出卖人负有请求承租人腾退房屋的义务。因为就租赁合同而言,出卖人是租赁合同的出租方,是租赁合同的相对人;就房屋买卖合同而言,出卖人有按期交付房屋的义务。要明确约定买受人保留一部分购房款,待房屋交接后支付。因为出卖人办理完产权过户后,可能难以找到,但是对于正在出租的房屋,出卖人的多项义务尚未履行。房屋出卖行使的是所有权,房屋出租行使的是使用权,两者并不冲突。但是一定要弄清楚房屋出租和房屋买卖的关系以及买卖不破租赁,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等规则。也就是说,对于已经出租的房屋其实法律上面是允许进行买卖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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