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传染病防治法中规章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
释义 | 本章规定了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其他行政部门、采供血机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动物防疫机构、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生物实验机构、贩卖野生动物、建设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重点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的的法律责任。疾控机构不依法履行监测、报告、调查、采取防控措施及泄漏患者隐私的,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医疗机构不依法对单位和责任区内采取防治措施的,不依法接诊、救治、转诊和报告的,不依法保管医学资料和故意泄漏患者隐私的及违反技术规范,因输血和使用血制品引起传染病发生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疾控机构不依法履行监测、报告、调查、采取防控措施及泄漏患者隐私的,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传染病法》第六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组织救治、采取控制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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