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成都市公积金提取条件新规定 |
释义 | 成都市公积金提取条件新规定具体如下: 1、职工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和租赁住房的住房消费行为的,只能就其中一项住房消费行为选择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职工近五年内已办理两套及以上住房购房提取业务,或当前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产权的,不得再申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购房提取业务; 3、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提取未纳入贷款额度计算的缴存余额用于支付首付款; 4、职工发生住房消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房屋地址在成都市、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行政区域外的,应与职工本人或配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一致; 5、购房提取(包括一次性购房、首付提取)、贷款结清后的还贷提取为五年内可申请每月提取一次; 6、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可申请按月提取; 7、职工租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每月可提取一次。 8、职工可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协议,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冲还贷业务或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定额提取业务; 9、取消了部分提取证明材料: (1)商品住房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购房提取公积金(包括一次性购房、首付提取)不再提供住建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2)商品住房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偿还贷款本息提取公积金不再提供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 (3)租房提取公积金不再提供成都市行政区域无房证明; (4)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公积金不再提供电梯竣工验收报告; (5)退休提取公积金不再提供退休证等证明材料; (6)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提取公积金不再提供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7)第一顺序继承人提取死亡职工公积金时,不再提供确定其继承权或受遗赠权的公证书; 住房公积金提取出来用的流程具体如下: 1、个人申请: (1)提出申请; (2)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批表》和《住房公积金支款凭证》; (3)提供有关证明资料原件,同时提供复印件备案。 2、单位审核 (1)审核个人提供有关证明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2)在《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3、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批: (1)核对提供的有关证明资料; (2)核定提取金额; (3)收集备案资料; (4)在《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批表》及《住房公积金支款凭证》上签署审批意见,并加盖“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专用章”印鉴。 4、办理提款手续 (1)住房公积金提取方式,同城采取转账方式,转入职工所在单位账户,异地采用电汇或者信汇到调入所在地的公积金中心; (2)个人提取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将开具的转账支票直接转入贷款银行为借款人开设的专用账户,用于偿还贷款本息,一年可提取一次。其它情形的提取,可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用转账支票转入职工所在单位账户,再由单位提取现金支付发给职工个人。 综上所述,个人提取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将开具的转账支票直接转入贷款银行为借款人开设的专用账户,用于偿还贷款本息,一年可提取一次。其它情形的提取,可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用转账支票转入职工所在单位账户,再由单位提取现金支付发给职工个人。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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