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办理材料: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无联名卡的职工应提供其一级银行储蓄账户; (二)职工身份证明; (三)职工婚姻关系证明; (四)委托的,受托人为委托人配偶或者直系血亲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证明和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原件;受托人非委托人配偶或者直系血亲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受托人为单位经办人的,提供单位和经办人的有效证明和职工身份证明。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商品房(含现房):商品房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购房款收据;未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登记的商品房现售合同的,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确认的购房合同、房产证、购房款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商品房在本市行政区域外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登记的买卖合同、购房款发票或房地产产权证、购房款票据。已抵押给抵押贷款银行的,还需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抵押贷款发放凭证或住房贷款(借款)合同; (二)购买再交易住房(含拍卖住房):房屋交易过户后的房地产产权证、含税金额的房屋交易契税完税凭证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上签约。已抵押给抵押贷款银行的,还需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抵押贷款发放凭证或住房贷款(借款)合同; (三)购买政策性住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登记的购房合同或房地产产权证、购房款发票或专用收据; (四)征收安置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或协议、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证明、购房款发票或专用收据。注意:从2019年9月1日起,提取公积金不再需要购房合同。处理费:不收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