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公告,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的做法不尽相同。有些法院予以受理,有些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理由,大抵是认为,公告仅仅是将既有行政行为的内容公而告之,没有确定新的内容,当然也就对于当事人权利义务不会产生实际影响。这种观点,实际上是把公告行为简单化了。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