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般1-2个工作日,空运1一个工作日,陆运1个工作日,快递1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 第一条 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应由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报,海关根据税则归类和完税价格计算应缴纳的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并填发税款缴款书。 第二条 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如关税缴纳期限的最后1日是周末或法定节假日,则关税缴纳期限顺延至周末或法定节假日过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第三条 纳税义务人一般应当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申报。经申请且海关同意,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可以在设有海关的指运地、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可以在设有海关的启运地办理海关手续。 第四条 关税纳税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在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情形下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海关总署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