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兄弟姐妹之间是否具有抚养义务 |
释义 | 《民法典》规兄弟姐妹之间一般情况下是没有抚养义务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一、谁的祖父母是无子女子女赡养义务 一般是其兄弟姐妹承担无子女祖父母抚养义务。根据法律规定,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所以只要祖父母的兄弟姐妹小时候有过扶养经历,并且现在也有抚养能力的,就由他们承担无子女祖父母抚养义务。 二、女方离家出走怎么争夺孩子的抚养权 女方离家出走不管孩子,抚养权判给男方,但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可以主张对孙子女的抚养权。另外,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也可以主张自己的扶养义务。 三、扶养关系有可能改变吗 有可能改变扶养关系。扶养人的变更可以发生在两种情况下: 1、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父母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兄弟姐妹应当依法支持未成年兄弟姐妹; 2、成立扶养的条件发生了变化,父母死亡时,兄弟姐妹没有成年,兄弟姐妹应由有条件的祖父母抚养,待兄弟姐妹成年后,祖父母失去了赡养能力,所以对未成年兄弟姐妹的赡养义务由祖父母改为兄弟姐妹。 法律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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