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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私立教育机构认证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应出资金额或者抽逃资金额两倍以下、最高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三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教师培训工作进行指导。
    第四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二条 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受教育者及其亲属有权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四十三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中介组织为民办学校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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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2 4:2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