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判断商标是否合理使用的标准: 1、以除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外,是否还加注了其他说明性文字以表明它的“说明性质”为判断标准。 2、以被告所使用的文字图形是否作为商标来使用,或者该文字或图形是否足以标识、区别商品来源作为判断标准。 3、以使用该说明性文字时是否刻意强调该文字的显著性作为判断标准。 4、以是否同时标有自己的商标作为判断标准。 5、以商业惯例和行业协会的意见作为判断标准。 6、以原告是否可能因被告的使用而利润下降、声誉受损作为判断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十九条 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