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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务派遣单位可以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吗?
释义
    劳务派遣公司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与员工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应受行政处理处罚。劳务派遣单位必须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全日制劳动合同,并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支付报酬。
    法律分析
    不可以。
    对于劳务派遣公司来说,用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比全日制用工形式,可节约许多成本。因此,许多劳动派遣公司希望与员工建立非全日制劳动关系,但《劳动合同法》对于是否能够与被派遣的劳动者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尚未作出相关规定。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已明确要求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的劳动者之间只能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全日制劳动合同,且不能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建立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因此,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行为,是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理处罚。
    风险提示: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拓展延伸
    劳务派遣单位在雇佣员工时是否可以采用灵活的工时安排?
    劳务派遣单位在雇佣员工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用灵活的工时安排。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合同可以灵活约定工作时间和工作方式。这意味着劳务派遣单位可以根据业务需求和员工的情况,安排非全日制工作合同,例如短期工、临时工、兼职工等。但需要注意的是,灵活工时安排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如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益等。劳务派遣单位应与员工充分沟通,确保工时安排合理、公平,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语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因此,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行为是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应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理处罚。劳务派遣单位在雇佣员工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用灵活的工时安排,但需要确保合理、公平,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自设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的告知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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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2 15:2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