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城市危房怎么处理? |
释义 | 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房屋所有人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如房屋所有人拒不按照处理建议修缮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碍行为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指定有关部门代修,或采取其它强制措施。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一、业主具体有什么权利和义务呢 业主的权利: 1、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共用设施、共同部位和本物业内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的权利; 3、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室内装饰装修; 4、有权自己或聘请他人对物业自用部位的各种管道、电线、水箱以及其他设施进行合法修缮,但法规政策规定必须由专业部门或机构施工的除外; 5、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修缮; 6、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拥有对本物业。 业主的义务: 1、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规定; 2、执行和服从业主管理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3、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4、按规定缴交物业管理服务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等费用。 二、修路影响房屋安全该怎么解决 建议先与对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房屋管理部门或城市建设部门投诉,并向施工方要求赔偿损失。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危楼什么部门管 危楼一般属于住建局管。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可分为以下四类进行处理:1、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2、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3、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的房屋;4、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已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九条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类进行处理:(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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