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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伤残鉴定有几种标准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施行的伤残鉴定标准主要有:《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十级评定
    一、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伤残评定标准:
    【适用范围】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1、划分依据:
    a.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
    2、评定标准:
    4.10.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c.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d.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e.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f.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
    g.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h.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i.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j.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法律依据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4总则4.1鉴定原则
    4.1.1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鉴定。
    4.1.2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损伤的后果为辅,综合鉴定。
    4.1.3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为主,损伤当时伤情为辅,综合鉴定。
    4.2鉴定时机
    4.2.1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4.2.2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
    4.2.3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4.3伤病关系处理原则
    4.3.1损伤为主要作用的,既往伤/病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进行鉴定。
    4.3.2损伤与既往伤/病共同作用的,即二者作用相当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适度降低损伤程度等级,即等级为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的,可视具体情况鉴定为轻伤一级或者轻伤二级,等级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的,均鉴定为轻微伤。
    4.3.3既往伤/病为主要作用的,即损伤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不宜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只说明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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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4: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