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公司法同股不同权方面的规定有哪些 1、《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2、《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有限责任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分配无需在章程中规定,只有股份有限公司不按持股比例分配利润的才需要在章程中规定。 也就是说,在公司法上,股东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红,也可以在增资时不按照出资比例认缴出资,“同股不同权”是合法的。虽然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是分离的,但不同股东对于公司的其他贡献是有差异的,应当允许同股不同权的存在。 其实,同股不同权不仅是合法的,而且是契约自由这一私法基本原则在公司法上的典型体现,只是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这种具有公众性质的特殊企业来说,需要在章程中明确规定而已。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及其股东这样的私法主体来说,是否同股同权完全是意思自治范畴。 二、引入同股不同权的意义何在 虽然同股不同权的合伙人制度可能对现有的相关法律体系产生一定的冲击,但作为试点尝试还是可取的。而对沪深A股市场而言,特别是在鼓励新兴产业发展的大方向下,对那些引入PE而发展良好的企业允许采取同股不同权的合伙人制度,监管层和交易所为其营造良好的上市环境,对未来我国证券市场制度的健全和激励企业创新都极有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