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提出仲裁申请 二、组织仲裁庭 三、审理案件 四、作出裁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或者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及裁决书正本或者经证明无误的副本。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载明其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及住所;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载明其名称、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 (二)裁决书的主要内容及生效日期; (三)具体的请求和理由。 当事人提交的外文申请书、裁决书及其他文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第九条 对于申请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后,应当在五日内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发出通知书,告知其受理情况及相关的权利义务。 第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后,被申请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并作出裁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申请人对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查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并询问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