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四要素: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对其使用其他危险方法可能发生的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结果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应当预见这种严重结果可能发生,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严重结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