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评议是指法庭辩论结束后,合议庭成员以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内容为基础,查明事实,分清是帆备非,明确责任,依据实体法作出判决的诉讼活动。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悄纯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态运毁。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审判组织,其成员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临时组成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则自己担蔽核唤任审判长。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如果意见分歧,应当少数服从多数,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记入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 合意与合议的区别: 合意是指符合某人的意愿,让他感到满意。 合议是指在案件审理中,由法庭审判人员(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等)组成的合议庭所进行的审议、判定被告人有罪与否并量刑的法律行为综上所述,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审判组织,其成员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临时组成的,由院长或者侍尘历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则自己担任审判长。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如果意见分歧,应当少数服从多数,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记入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二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