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丹东市政务公开法律法规(政府信息公开方面有哪些法律法规) |
释义 | 1.政府信息公开方面有哪些法律法规 2007年4月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从基本原则、公开的范围、公开的方式和程序、监督和保障等方面进行明确的规定。 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法规,是一部政府加强自身建设的重要法律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更加有效地防治腐败。国家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基本要求,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工作。 电子政务是信息公开的重要载体。按照“统筹规划、资源共享、面向公众、保障安全”的要求,在加强电子政务建设的同时,构建网上信息公开平台。 2.丹东最新出台了什么政策 丹东市今年将推出一系列措施,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这些措施主要有:组织实施“丹东市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工程”,设立就业援助基金,实行政府兜底的安置政策。组织实施“丹东市大学生创业工程”,设立大学生创业基金,筹建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继续落实国家和省市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政策措施,探索在重点骨干企业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实习基地,探索建立政府人才储备制度,为丹东可持续发展积蓄一批高层次人才和建设—支高素质的劳动者队伍。对进实习基地的大学生以及政府储备的各类人才,给予适当的政府补贴和待岗工资。 充分发挥中国国际人才市场丹东市场的平台作用,增加高校毕业生专场交流的场次。年内争取引进域外各类大学生2000人左右。 3.丹东最新出台了什么政策 丹东市今年将推出一系列措施,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这些措施主要有:组织实施“丹东市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工程”,设立就业援助基金,实行政府兜底的安置政策。组织实施“丹东市大学生创业工程”,设立大学生创业基金,筹建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继续落实国家和省市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政策措施,探索在重点骨干企业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实习基地,探索建立政府人才储备制度,为丹东可持续发展积蓄一批高层次人才和建设—支高素质的劳动者队伍。对进实习基地的大学生以及政府储备的各类人才,给予适当的政府补贴和待岗工资。 充分发挥中国国际人才市场丹东市场的平台作用,增加高校毕业生专场交流的场次。年内争取引进域外各类大学生2000人左右。 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遵循的规定 以下内容都是要遵循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八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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