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公司自持股份的行为是否合法?
释义
    公司回购股权在一般情况下是不合法的,但公司法规定了四种特殊情形下可以回购股权:减资、与其他公司合并、奖励职工股份和收购异议股东股份。对于投反对票的股东,如果公司连续五年不分配利润、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或满足解散事由,他们有权请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法律分析
    原则上,公司不得回购股权,即公司自持股份的行为原则上并不合法。但公司法规定了几种公司可以回购股权的特殊情形:
    但在四种特殊情形下,公司可以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第一、公司减资。需要注意的是,因公司减资收购的股份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且公司减资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否则因减资程序瑕疵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予赔偿。
    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因该项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并自收购之日起六个月内转让或注销股份。
    第三、把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因该项原因收购股份的,同样要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此外,收购的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且所收购的股份应在一年之内转让给职工。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第四、收购异议股东的股份。异议股东是指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某些决议持异议、投反对票的股东。收购异议股东的股份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六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风险提示:异议股东股权收购请求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结语
    公司回购股权行为原则上不合法,但公司法规定了几种特殊情形下可以进行回购。首先是公司减资,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否则需赔偿债权人利益损失。其次是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需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并在六个月内转让或注销股份。第三是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需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且收购的股份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一年内应转让给职工。最后是收购异议股东的股份,需在六个月内转让或注销。异议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若无法达成协议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二节 股 份 转 让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v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 份 发 行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本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2/25 9: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