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第一,有婚外情的配偶一方或婚外异性做出的书面材料。第二,显示有婚外情的配偶一方与婚外异性亲密关系的各种照片。第三,录音录像等能够证明有婚外情的视听资料。第四,手机短信偶与第三者之间的婚外情短信。第五,通讯软件聊天记录和电子邮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