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涉外合同中货物质量标准是否可以随时变更? |
| 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中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变更合同。”但是,变更合同必须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且应当书面记录。此外,如果涉外合同中对于货物质量标准做出了明确定义,一方单方面变更可能会违反契约精神,被认定为违约行为。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变更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法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九条:“合同自愿原则是指当事人依法依约自主选择订立和履行合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合同有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法律无明文规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有关法律和商业惯例。” 因此,在涉外合同中,货物质量标准的变更必须遵守合同法相关条款,尊重契约精神、自愿原则、平等原则等法律原则,否则可能会构成违约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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