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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社会保险稽核的具体流程
释义
    社会保险稽核工作是近几年来才被人们所认识的。起步较晚,制度尚未完备。在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规范化运行中,对一些工作程序等方面仍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虽然《劳动法》、《征缴条例》以及劳动保障部第
    1、
    2、3号令均对稽核工作提出了明确了要求
    ②,但对社会保险稽核的机构设置、内容、职责、程序以及处理、处罚等问题尚未真正明确落实到位;对瞒报、漏报和拖欠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尚未能采取有效措施,法律尺度不够明确。在这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的规范化运行,而一些稽查行为本身就隐藏着因不规范可能导致的法律纠纷。队伍不够健全。
    社会保险稽核工作是一项艰巨复杂而又十分重要的工作,从事这项工作的人员不仅需要熟练掌握财会知识,更需要精通审计方法的技巧,同时还要熟悉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须具较强的法律意识。目前,全国有10省区没有专门的稽核部门和专职稽核人员。稽核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全国省区市本级稽核人员现在90余名,年龄和知识结构不合理,30岁以下的不到12%,30-45岁的占48%,45岁以上的占40%;高中以上学历占40%,中专、大专学历占35%,大学以上学历的仅为25%。一些地区的稽核人员变动频繁,有的地区由于稽核工作人员不足,调用业务工作人员从事稽核工作,由于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稽核工作质量难以得到保证。2001年全国开展养老保险专项稽核,按劳动保障部要求,各地专项稽核面应不少于参保人数的30%,但有4个省区没有达到要求。稽核程序不够规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四条规定: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公正廉洁;
    (二)具备中专以上学历和财会、审计专业知识;
    (三)熟悉社会保险业务及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开展稽核工作的相应资格。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五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开展稽核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稽核单位提供用人情况、工资收入情况、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缴费数据和相关账册、会计凭证等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二)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资料,对被稽核对象的参保情况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询问;
    (三)要求被稽核对象提供与稽核事项有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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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8:36: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