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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应当给予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行为有
释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二)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三)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五)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简称:纪律处分条例,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的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制定,旨在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十三条 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
    (一)在政务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
    (二)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的;
    (三)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四)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五)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二)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
    (三)拒不执行机关的交流决定的;
    (四)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的;
    (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离任、辞职或者被辞退时,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者拒不接受审计的;
    (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其他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六条 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七十五条 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七十九条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九十一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在扶贫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 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力,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失察失责,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三十五条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从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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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15:5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