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抗辩与反诉的区别 最高法 |
释义 | 抗辩与反诉的区,具体在于: 1、二者的性质不同。反诉的本质属性是诉,是一种独立的诉讼请求。而抗辩不是一种请求权,而是对抗请求权的权利,是一种诉讼权利,无论如何抗辩,都不会产生新的诉讼请求。 2、二者的法律地位不同。本诉的被告因反诉理由成立而与本诉的原告处于同等的诉讼地位,成为反诉的原告。而在抗辩中,抗辩者不可能改变其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无论其如何抗辩,始终是被告。 3、二者提起的时间不同。反诉只能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提起,而抗辩意见则可以在一审、二审、重审、再审的任何时候提出。 4、二者的处理方式不同。法院受理反诉后,当事人必须交纳诉讼费用,法院必须依法对之做出明确的裁判。而作为抗辩,当事人不需要交纳诉讼费用,其是否成立,法院不需对其另行做出裁判。 5、二者的独立性不同。反诉与本诉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不合并审理而另行起诉,具有独立性。本诉的撤诉或者不成立,不影响反诉的存在。而抗辩只能在已提起的诉讼程序中进行,不能单独进行,本诉不存在,抗辩也随之消失。 构成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条件: 1、须当事人双方基于同一合同互负对价的债务。 2、须双方所负债务应同时履行,亦即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当事人没有先履行的义务。 3、须双方所负债务已届履行期。 4、须负同时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其债务或未依约适当履行其债务。 5、须对方的对价债务在客观上有履行可能。同时履行之抗辩为延期之抗辩,故以相对人有履行能力为前提。 综上所述,法律意义上的抗辩,是抗击对方,提出辩解与说明。一般而言,抗辩权在票据法中的运用比较广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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