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合同终止与保险合同解除的区别 |
释义 | 1、直接原因不同 保险合同终止的直接原因是合同的期限届满、履行完毕、主体一方死亡或消灭等法定或约定事由的发生;保险合同的解除虽然也需要某些法定或约定事由,但解除合同的直接原因是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解除合同的协议。 2、履行程度和效力不同 保险合同的终止通常是合同期限届满或履行完毕,此时保险合同也随之而终止,所以也叫自然终止;保险合同解除时,原有合同并未履行完毕,期限也未届满,而是将正在生效的保险合同提前终止其效力。 3、法律后果不同 保险合同终止后,原合同权利义务归于消灭,不存在溯及既往的问题;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提前终止合同,存在解除合同的效力是否溯及既往的问题。 一、导致租赁合同终止的事由判断的方法是 导致租赁合同终止的事由有: (一)租赁合同期限届满。一般而言,合同期满当然应当终止,双方之间合同关系即告消灭,承租人自然应当返还租赁物而不得继续对租赁物使用、收益,这是承租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不必出租人特别请求或主张。 (二)当事人解除。租赁合同期限虽未届满,但出现法定或约定情事,而由当事人双方或其中一方解除合同的,租赁合同也因此而消灭。 (三)租赁物灭失、毁损,也会自然导致租赁合同终止。 二、终止合同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大致有三类:第一基于当事人的意思,例如抵消、免除或合意解除等;第二基于合同目的消灭,例如履行完毕、不能履行或者混同等;第三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终止合同即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但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并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即合同终止后,一方仍然有权基于合同约定要求对方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也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必然引起合同的权利义务的终止,为了防一方当事人因不知道对方已行使合同解除权而仍为履行的行为,从而遭受损害,当事人根据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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