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医学出生证明在孩子出生医院办理,在哪儿的医院生的就在哪儿办。凭夫妇双方 身份证 明等相关材料在分娩医院领取《出生医学证明自填单》,《出生医学证明自填单》由产房大夫认真填写完整。领 证人 认真、详细检查《出生医学证明自填单》,确认无误签名后即可领取《出生医学证明》。 《户口登记条例》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 抚养 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 收养 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 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