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专利权被人侵权时该怎样处理 |
释义 | 专利权人最好先与对方当事人取得联系,告知其侵犯了自己的专利权,要求对方立刻停止侵权行为,并协商如何解决、道歉、赔偿等事宜。如果能用这种方式解决,能使双方尽量不伤和气,甚至有从侵权人到合作伙伴的先例。 如果双方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专利权人可以选择两条途径进行处理: (一)专利权人可以请求涉嫌侵权生产厂家或销售商所在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查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做出侵权判断后,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及时销毁所有侵权产品以及制造侵权产品的设备,避免侵权行为的扩大。同时,当事人双方还可以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主持调解下达成赔偿协议。协议达成以后,如果侵权人又反悔的,专利权人还可以到法院对侵权人进行起诉。 (二)专利权人也可以直接到有权管理的人民法院对涉嫌侵权的厂家或销售商进行起诉,由受理法院的知识产权庭进行审理。知识产权庭可以作出侵权判断,也可以勒令侵权人赔偿专利权人损失及作出其他相关判决。 一、专利侵权行为的侵权特征 (一)侵害的对象是有效的专利。专利侵权必须以存在有效的专利为前提,实施专利授权以前的技术、已经被宣告无效、被专利权人放弃的专利或者专利权期限届满的技术,不构成侵权行为。专利法规定了临时保护制度,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的应支付适当的使用费。对于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专利权人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必须有侵害行为,即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侵害他人专利的行为。 (三)以生产经营为目的。非生产经营目的的实施,不构成侵权。 (四)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即行为人实施专利的行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又无法律依据。 二、专利权权属纠纷有哪些 专利权权属纠纷是指一项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当事人之间就谁应当是发明创造的真正权利人而发生的纠纷。 《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八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据此,专利权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单位有权获得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获得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 (一)专利申请权纠纷。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发明人或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其中发明人指发明的完成者,即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提出新技术方案的人。设计人指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完成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即提供资金、设备、材料、试验条件,进行组织管理、协助绘制图纸、整理资料、翻译文献等人员,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二)专利归属纠纷。根据《专利法》第六条第二款,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因此,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在单位将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并取得专利权,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主张其是真正权利人与其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也属于专利权权属争议的类型。 除了上述两类最主要的两种类型之外,还可能存在其他争议类型。如《专利法》第八条规定的合作完成发明创造的,其中一个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专利并取得专利权,而合作完成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向取得专利权的单位和个人主张其也是专利权的争议。再如将剽窃他人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并取得专利权的,真正的权利人主张其是专利权人的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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