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采光权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采光权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具体法律规定,如下所述: 1、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2、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下称《规范》)中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大于等于2小时,冬至日大于等于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时间的标准。”这个标准应该是目前判断采光权纠纷是否构成侵权的主要依据。 二、实践中关于采光权的法律适用 上述条文明确了采光权的法律地位,但其运用到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不强,对于以何种标准判断采光权被侵犯、是否该予以赔偿、赔偿范围及标准是什么均没有提供可参照的标准。 目前在现实生活中能够用来判断采光权是否被侵犯可参照的标准主要是《国家标准城市居民住宅区规划涉及规范》,“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一定的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以上就是我国关于采光权的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通过上述内容我们发现我国在多个法律、法规条文中均提到了采光权这一概念,而对于具体的采光权标准相关法律法规中也给出了明确的标准,但是具体实践中是否达到了上述标准,该由哪个部门来进行监督执行,也许还需要进一步的明确规定。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相邻通风、采光和日照】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二百九十四条【相邻不动产之间不可量物侵害】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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