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债权人参与分配要符合下列条件:1、已经申请执行的债权和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必须都是金钱之债;2、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已经取得执行依据或有对被执行人财产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凭证;3、被执行人的全部财产或主要财产已经被法院先行查封、扣押或冻结;4、应当在执行之前提出申请。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