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法律明确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结,案件适用公告送达的,需要经过六十日的公告期,在这种情况下,就无法尽快审理适用简易程序的民事案件,不利于快速解决民事纠纷,不符合简易程序的宗旨,因为简易程序适用的原则就是快速解决民事纠纷,用公告送达的,就无法快速解决民事案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五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第一百五十九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