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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院以短信电子送达有效吗
释义
    法院以短信电子送达有效。
    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电子送达作为互联网通讯技术与司法实践深度融合的新兴成果,有效解决了审判执行工作中的送达难、送达慢问题,进一步方便了当事人诉讼,节约了诉讼成本,提高了诉讼效率。
    一、法院的职责有:
    1、审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
    2、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
    3、保卫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
    二、人民法院送达的方式有这几种:
    1、直接送达。直接送达又称交付送达,是指人民法院派专人将诉讼文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签收的送达方式。直接送达是送达方式中最基本的方式。即是说凡是能够直接送达的,就应当直接送达,以防止拖延诉讼,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受送达人是法人的交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该法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受送达人是其他组织的交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该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交由其签收;
    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由代收人签收。
    但是,调解书应当直接送交本人,不得由别人代收。因为调解书一经接受,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如果不接受,即视为调解未能成立。
    2、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无理拒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放置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的送达方式。《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受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但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
    3、委托送达,是指负责审理该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时,依法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委托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负责审理该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称为委托法院,接受送达任务的法院称为受托法院。委托送达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相关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4、邮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所送达的文书通过邮局并用挂号信寄给受送达人的方式。实践表明,法院采用邮寄送达通常是受送达人住地离法院路途较远,直接送达有困难时所采用的一种送达方式。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5、转交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送交受送达人所在单位代收,然后转交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转交送达有三种情况:
    (1)受送人是军人,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2)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和劳动改造单位转交;
    (3)受送达人正在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劳动教养单位转交。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并以其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时间为送达日期。
    6、电子送达,是指法院利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现代化电子手段进行的送达。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7条的轨道,采用电子送达方式应依照下列条件和程序进行:
    (1)必须经受送达人同意,法院不得在未经受送达人同意的情况下依照职权采用此送达方式送达。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2)电子送达方式只适用于对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外的诉讼文书的送达。
    (3)电子送达的具体手段包括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及时收悉的能够确认受送达人可以收悉的方式。
    采用电子送达的,送达日期以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7、公告送达,是指法院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发出公告,公告发出后经过一定的时间即视为送达的方式。
    公告送达的前提条件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受送达人有音讯,但行踪不定,没有通讯地址,无法联系,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
    公告送达的受送达人不包括军人、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因为对这些人可以委托有关机关、单位转交送达诉讼文书、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送达平台,向受送达人的电子邮箱、即时通讯账号、诉讼平台专用账号等电子地址,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
    电子送达通过送达系统完成实时上传送达录音资料、推送诉讼文书短信等操作,各类送达节点信息实时同步,当事人可通过“移动微法院”“送达网”或点击网址链接阅读签收,相关信息自动回填形成送达回证,确保送达工作在“无纸化”背景下有依据、有流程、有记录、有节点,实现真正意义的“无纸化”办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关于电子送达的相关规定,电子送达与其他送达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七条 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八条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
    第二十九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送达平台,向受送达人的电子邮箱、即时通讯账号、诉讼平台专用账号等电子地址,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确定受送达人同意电子送达:
    (一)受送达人明确表示同意的;
    (二)受送达人在诉讼前对适用电子送达已作出约定或者承诺的;
    (三)受送达人在提交的起诉状、上诉状、申请书、答辩状中主动提供用于接收送达的电子地址的;
    (四)受送达人通过回复收悉、参加诉讼等方式接受已经完成的电子送达,并且未明确表示不同意电子送达的。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适用电子送达,可以同步通过短信、即时通讯工具、诉讼平台提示等方式,通知受送达人查阅、接收、下载相关送达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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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8:4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