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转委托主要有以下情形: 1、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2、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二、应怎么区别委托合同和行纪合同 应这样区别委托合同和行纪合同: 1、适用范围不同,纪律合同涉及的事务仅限于购买、销售和寄售,委托合同涉及的事务是除特定当事人外的民事活动; 2、委托人的法律地位不同,在纪律合同中,中国银行的纪律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律活动。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委托人不享有权利和义务,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活动,受托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可以直接对委托人有效; 3、提供不同服务的活动方式。纪律合同的纪律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必要时可以干预交易活动,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必须在委托人指示的权限内工作,始终受委托人意志的控制; 4、有偿性不同,纪律合同必须是有偿合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三、授权委托人可否有授权他人之权利 授权委托人有授权他人之权利。即经委托人授权,受托人可以转委托。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三条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的除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三条 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的除外。 第九百三十一条 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造成受托人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