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外地犯案回家自首,在家乡人民法院受审 |
释义 | 犯罪后逃跑再自首应被视为自首,法律规定应给予减轻处罚的机会,以鼓励犯罪分子主动归案,提高破案效率,降低司法成本,并给予悔过自新的机会。对于外逃犯罪分子,虽然其目的是逃避法律制裁,但应视其主动投案为自首,给予悔过自新的机会,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在定罪量刑时,外逃再自首的犯罪分子应面临加重处罚,以应对其加重的恶性行为和社会影响。自首后的案件审理有明确规定,自首者有争取减刑的机会。 法律分析 在外地犯案回家自首会在哪里审理 家乡立案,但会遣送往作案地调查,指认现场等等。 犯罪后逃跑再自首的还是自首吗 刑法第六十七条将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准自首两种情况,即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从立法本意不难看出,设立自首制度的目的在于:一是鼓励犯罪分子主动归案,争取宽大处理;二是有利于降低司法成本,提高破案效率。这充分体现了我国刑法惩罚与宽大相结合的价值取向原则,给犯罪分子以悔过自新的机会。 当然,犯罪后外逃其目的在于逃避法律的制裁,但也不能因此而否定其主动投案的积极行为,否则,无异于在鼓励犯罪分子顽抗到底。这无疑不利于司法机关及时侦结与审理案件,无论是从法律效果还是从社会效果来看,其负面影响都是不容置疑的。因而,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看,视外逃后再主动投案为自首,给外逃犯罪分子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 犯罪后逃跑再自首的如何处理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我们以为,一是对闻风而逃后再投案自首的贪官,在定罪量刑时不能忽略其加重处罚的情节;二是同比情况下,犯罪后外逃再自首与不外逃这两者,在定罪量刑上,前者应重于后者。众所周知,犯罪后外逃目的在于逃避法律制裁,其主观恶性大,社会影响坏,相对于不逃或投案自首者,其行为应构成加重处罚情节。一方面由于外逃使案件的无法及时侦破,不能有效地打击犯罪、惩罚犯罪;另一方面由于外逃犯流窜在外,易重新犯罪,造成社会不安定因素增加。特别是领导者干部职务犯罪,由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大多属于高智能犯罪,尤其是一对一的贿赂案件,一旦犯罪嫌疑人闻风而逃,轻则延误办案时机,增大司法成本,难以深挖余罪和串案;重则难以成案,使大案化小、小案化了,逃避法律追究。 在外地犯案回家自首会在哪里审理?自首之后的案件什么时候审理、在哪个地方审理等法律上都有明确规定,对罪犯来说自首后可以有争取减刑的机会。在外地犯案回家自首后 结语 经过家乡立案,会被遣送回作案地进行调查,包括指认现场等等。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准自首两种情况。无论是犯罪后逃跑再自首的情况,还是外逃后再自首的情况,都可以被视为自首,给予犯罪分子悔过自新的机会。根据刑法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甚至免除处罚,具体处理方式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三十二条 职务违法犯罪的涉案人员揭发有关被调查人职务违法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有助于调查其他案件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五章 监察程序 第四十条 监察机关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进行调查,收集被调查人有无违法犯罪以及情节轻重的证据,查明违法犯罪事实,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 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调查人和涉案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二十二条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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