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流程 |
释义 | 到辖区工商局申请,需提交的材料有:经营者照片、经营者身份证及复印件、经营场所证明(即房产证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办理资料: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开业登记申请书(填写个体户申请开业登记表); (2)从业人员证明(本市人员经营必须提交户籍证明,包括户口簿和身份证,以及退休等各类失业人员的相关证明;外省市人员经营必须提交本人身份证,在本地暂住证,育龄妇女还必须提交计划生育证明;一张照片。 (3)营业场所证明; (4)家庭经营者关系证明; (5)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当提交的相关专项证明。办理涉及许可证(如经营食品、餐饮等)的《个体户营业执照》,先凭身份证到辖区内的工商所预核名称,凭预核名称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餐饮经营许可证》,取得许可证后,与上述材料一起到辖区内的工商所办理许可证。注:由于各地情况不同,办理规则以当地规定为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八条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九条 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依法审查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登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 (三)不符合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予以注册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0日内发给营业执照。 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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