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担保公司借条该如何写 |
释义 | 担保公司借条该如何写 范文: 今借到XX人民币(大写)XXX,XX¥(小写)。承诺于XXXX年XX月XX日之前还清,若逾期还款,则借款人应向出借人支付违约金(其计算方法为:所欠借款本息之和的4‰乘以违约天数)及实现债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律师费、诉讼费等)。 借款人:(签名、指印)联系电话: 共同借款人:(签名、指印) 借款日期:年月日 联系电话: 连带保证人(签名) 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承诺书 一、本人自愿为提供 万元借款连带责任担保。 二、如借款人到期不及时归还,由我代为还清所有款项,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债权人主张债权的诉讼费、律师等一切费用。 三、担保期限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四、本担保为不可撤销的、不可免除的、连带和无限责任的担保责任之担保。 承诺人 年月日 写借条的注意事项 一、偷龙转凤 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一些别有用心的债务人和粗心的债权人之间。如张某借现金给李某,李某在收到现金后向张某出具此前已经起草并写有李某姓名的借条(该借条是李某让第三人书写并签署李某姓名的),之后李某矢口否认借款事实。鉴于借条并非李某本人签署,即使张某起诉至法院,由于现金借贷,张某没有留有银行转帐等其他辅助证据,也没有其他相关的证据可以证明借款事实,同时李某也无惧于笔迹鉴定,因此,张某将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借”、“贷”不分 有些人在对“借”和“贷”的概念模糊不清的情况下胡乱书写借条,导致债权人和债务人主体身份产生颠倒而混淆,从而引起争议。如张某借钱给李某,李某在书写借条落款时写“贷款人:李某”。 三、借“入”、借“出”不分 有些人在对借“入”和借“出”没有写清楚,同样会导致债权人和债务人主体身份产生颠倒而混淆,从而引起争议。 如张某借钱给李某,李某在书写借条时写“今张某借李某人民币1000元”(类似的还有“今张某向李某借款人民币1000元”),之后借条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均在借条上签字。此时,问题出现了,是张某借钱给李某还是李某借钱给张某呢由于我国传统文化的博大精深,按照上面的文字表达,可以同时被理解为两种不同的意思,纠纷一触即发。 四、此“还”,非彼“还” 有些人在还款的时候没有写清楚,同样容易引发争议。 如张某借1000元给李某,李某向张某出具借条,之后李某归还了300元,双方将此前借条作废,由李某重新出具借条“李某借到张某1000元,现还欠款300元”。此时,问题再次出现,300元是已经归还了的款项还是目前尚欠的款项,歧义仍然存在。 五、无约定还款时间的借款,可在二十年内的任何时候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一旦主张权利,便即使起算三年的诉讼时效。 六、数额书写不清留后患 有些人在书写借条时只写小写,没有同时写上金额大写,由于借条通常只写一份并由债权人保管,如果借条上金额只写有小写,则容易被别有用心的债权人修改。这也是为什么银行票据上的票面金额通常会要求同时注明大小写的原因。 七、高额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有些人容易被高额利息诱惑而放贷,其实高额利息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因此,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以外的利息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八、利息约定不明 有些人习惯将利息连同本金一并计算并按一个数额写入借条,这种写法属于利息约定不明,容易导致债务人的权利受损。 九、利息约定不明之二 有些人在借款时碍于亲戚朋友之间的关系,没有书面约定利息,导致最终无法主张利息。如张某借钱给李某,口头约定了利息,但在出具借条时碍于情面没有要求注明利息。 十、赌债等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我国法律规定,合法的债务受法律的保护,违法的债务则不受法律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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