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章程规定理事会的任期不得超过五年,可以连选连任一次,但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一届。理事会任期届满前6个月,应当依法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者会员代表会议,选举新一届理事会。如果在任期届满前6个月未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者会员代表会议,或者选举未能产生新一届理事会,理事会应当在任期届满后10日内向主管登记机关报告情况。否则就是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法律规定,基金会设理事会,理事为5人至25人,理事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 【法律依据】: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基金会设理事会,理事为5人至25人,理事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理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其他基金会,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长是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