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是限行的,非浙A新能源号牌小客车限行规定 错峰限行如下: 1、限行时段:绕城高速公路内所有高架路、快速路(含匝道以及附属桥梁、隧道)的错峰时段为工作日的七点半—十点半和十六点—十九点;错峰出行范围内的其他道路错峰时段仍是工作日的七点—九点和十六点半—十八点半; 2、限行路段:东湖高架—通城高架—通惠路—03省道—绕城高速公路(南线)—绕城高速公路(西线)—绕城高速公路(北线)构成的围合区域内所有道路(高速公路、机场公路不含),以及绕城高速公路内所有高架路、快速路(含匝道以及附属桥梁、隧道); 3、高架路、快速路包含彩虹快速路、之江大桥、紫之隧道、紫金港路隧道、紫金港路南隧道、留石高架路、东湖快速路、九堡大桥、通城高架路、时代高架、中河高架路、上塘高架路、秋石高架路、西兴大桥、复兴大桥、钱塘快速路、德胜快速路、文一路隧道等。 新能源客车限行规则与2016年3月29日发布的《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新能源客车不受机动车尾号限行等事项的通告》通告〔2016 〕59号一致。除浙A号牌新能源客车外,非浙A号牌新能源客车仍受杭州市区“错峰限行”和西湖景区“单双号”限行措施的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第三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盲道。盲道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