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申请挂失补办。 办理程序: 1、 房屋产权人 带本人 身份证 (原件、复印件各一份)、由本人到当地房管局 办理房产证 遗失登记(本人不能到场办理的需要提供一份经过公证的《 授权委托书 》),并提交遗失补正书面申请。 2、房产档案馆查档并出具房产权属证明。 3、到当地房管局指定的报社登报声明原 房产证 作废。 4、如果原 房屋所有权 证存在 抵押 未解除的还要求 抵押权 人出具同意补证的证明原件。 5、登报声明原房产证作废满6个月后办理补证登记手续。 6、三十日后领证。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 土地使用权 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法律客观: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三条不动产登记簿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永久保存。不动产登记簿损毁、灭失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原有登记资料予以重建行政区域变更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职能调整的,应当及时将不动产登记簿移交相应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