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购房合同丢失所有权确认判决书有哪些呢? |
释义 | 确认方式房屋产权的确认,即划分和证明房屋产权的归属。与房屋产权取得的方式相适应,确认房屋产权的主要方式是:[1]第一,查证有无房屋所有权原始取得的事实;第二,查证有无继承取得房屋产权的事实:其中之“事实”,首先应以书证和物证为依据,没有书证和物证时,可以寻找证人、证言或其他证明。书证和物证主要包括:产权证,如土改时发给的房地产证.建造房屋后领取的房屋所有权证,产权变更后领取的所有权证(通过买受.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的房屋产权证)。其他证书和物证。如遗嘱,信件,分家析产合约书、基建时的加工费及材料费单据、历年缴纳房地产税的税单和赠与书等可以证明房屋产权归属的证书、物证。其他证明。纠纷社会生活中房屋产权确认纠纷可谓五花八门,主要体现在:[2]1.共建房屋产权归谁所有引起的纠纷;2.因遗产分割而引起的房屋产权纠纷;3.因赠与而引起的房屋产权纠纷;4.因添附而引起的房屋产权纠纷;等等。纠纷处理1.公民之间因房屋产权登记而引起的产权纠纷的处理[2]如果双方或多方出资或以合伙经营期间的资金收益共同购买房屋,产权共同登记过户后,应由出资人共同所有。主张产权为个人所有但均提不出有力证据的,不予支持。但如一方在产权过户时主动放弃登记,又无其他约定,在他方已登记过户后才反悔而主张产权共有的,应认定产权归登记过户一方所有,并由登记方退回放弃登记一方的买房款;如一方在登记时未明确表示放弃产权,只登记在另一方名下,但多年来双方共同居住、使用、管理,登记方既未退款又长期无异议的,发生纠纷后,可实事求是地认定产权归出资双方共有,并应将产权证更改过来。如果一方出资购买房屋后,将产权登记为自己和他人所共有,双方长期共同管理使用该房屋的,可视为出资方赠与他方,产权归双方共有,出资方反悔的,不予支持。出资方因某种原因将产权证一并登上他方姓名,但既无赠与他方的表示,又长期不让他方知道,多年后,他方知道并主张产权的,一般不予支持。2.因换房引起的产权纠纷的处理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协商订立的互换房屋协议,经房管部门批准并办理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的,应认定有效,一方反悔的,不予支持。城市房屋互换虽未办理过户手续,但换房发生在《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施行以前,且实际交换使用管理多年,又无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以及其他违法行为的,一般应认定互换产权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该条例施行后,换房未办产权转移手续的,发生纠纷后,一般应认定换房无效。如果有契约并已实际交付使用,在发生纠纷后房管部门又补办了手续的,可认定为有效。如果是公民之间自愿协商互换私房承租权或公房使用权的,换房后经办理住房使用交换手续,原租赁合同终止,出租人已与新的承租人建立了新的租赁合同,一方反悔的,不予支持。如果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与第三人互换房屋使用权的,除出租人追认的以外,一般应认定换房无效,责令各自腾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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