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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贵州黔东南组织开展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检查
释义
    日前,贵州黔东南州质监局组织人员分别到黎平县、丹寨县、剑河县等县对已获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获准使用专用标志企业加强监督,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确保标志规范使用。
    据介绍,目前该州已获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有黎平香禾糯、丹寨硒锌米、剑河钩藤、从江椪柑和从江香猪及其肉制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使用专用标志的企业已通过审批的有丹寨县黔丹硒业有限责任公司;正在申请使用专用标志的有贵州省黎平县侗乡米业有限公司、贵州省黎平县裕丰米业有限责任公司。检查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采取听、看、查、问等方式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检查组现场提出了整改意见,并要求相关部门和企业尽快完善。(记者欧阳维民、刘艳)
    一、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五条大型公共建筑、民用建筑以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在立项时,应当由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道路交通影响评价。经论证,对交通环境将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项目,立项主管部门不予立项。
    第二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及其他交通安全设施,应当与道路同时设计、同时验收。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第二十七条道路、交通设施的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通行需要,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
    第二十八条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应当根据道路状况,本着安全、畅通的原则,合理规划并实施。公共停车场建设工程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设计标准和规范。已经建成或者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第二十九条根据本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规划或者在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道路范围内确定道路停车泊位,并设置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占用、撤销道路停车泊位。
    第三十条开辟和调整公共汽车、电车和长途汽车、旅游汽车路线或者车站,应当符合交通规划和安全、畅通、方便出行的要求。交通等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在道路上堆物、施工作业以及开辟通道,设置台阶、门坡、广告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占用道路行为,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三十一条经批准占用道路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提前向社会公示,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进行;
    (二)在作业区周围设置围挡,夜间在围挡设施上设置并开启照明设备,设置交通标志、交通设施及施划交通标线的作业除外;
    (三)在距来车方向不少于50米的地点设置施工标志或者注意危险警告标志,夜间在距来车方向不少于100米的地点设置反光的施工标志或者注意危险警告标志;
    (四)施工作业人员按照规定穿戴反光服饰,横穿车行道时,直行通过,注意避让来往车辆;
    (五)施工作业完毕,应当修复损毁路面,并清除现场遗留物。
    第三十二条在道路上进行维修、养护等作业的机动车及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作业时间避开交通流量高峰期;
    (二)车辆开启黄色标志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按顺行方向行进;
    (三)在车行道停车作业时,在作业现场划出作业区,并设置围挡;白天在作业区来车方向不少于50米、夜间在不少于100米的地点设置反光的施工标志或者注意危险警告标志;
    (四)作业人员按照规定穿戴反光服饰,横穿车行道时,直行通过,注意避让来往车辆。
    第三十三条作业车辆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箭头指示标志灯:
    (一)占用左侧车道作业时,开启右箭头指示标志灯,指引后方车辆向右变更车道;
    (二)占用右侧车道作业时,开启左箭头指示标志灯,指引后方车辆向左变更车道;
    (三)占用中间车道作业时,开启左右双箭头指示标志灯,指引后方车辆向左右两侧变更车道。
    二、材料与器件的制造主要应用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材料与器件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是指国家为搞好安全生产,防止和消除生产中的灾害事故,保障职工人身安全而制定的法律规范。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法规,是对一些比较突出或有普遍意义的安全技术问题规定其基本要求,一些比较特殊的安全技术问题,国家有关部门也制定并颁布了专门的安全技术法规。
    1.设计、建设工程安全方面。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对矿山的设计、施工中的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提出了具体要求,并规定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批准。
    2.机器设备安全装置方面。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对于机器设备的安全装置,国家职业安全卫生设施标准中有明确要求,如传动带、明齿轮、砂轮、电锯、联轴节、转轴、皮带轮等危险部位和压力机旋转部位有安全防护装置。机器转动部分设自动加油装置。起重机应标明吨位,使用时不准超速、超负荷,不准斜吊、禁止任何人在吊运物品上或者在下面停留或行走等。
    3.特种设备安全措施方面。《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电气设备、锅炉和压力容器等都属于使用普遍且安全问题突出的特种设备。《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对电气设备安全使用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暂行条例》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原材料制度、工艺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检验制度,保证产品质量,不合格产品不准出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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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9:4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