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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故意损坏人民币的处罚
释义
    故意毁损人民币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挑剔残缺、污损的人民币,并将其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将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支付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不得将残缺、污损的人民币对外支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禁止下列损害人民币的行为:
    (一)故意毁损人民币;
    (二)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
    (三)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
    (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损害人民币的行为。
    前款人民币图样包括放大、缩小和同样大小的人民币图样。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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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6 15: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