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法律规定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八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八十二条 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规定 第三人撤销之诉,即为第三人因不能归贵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八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该内容由 杨振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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