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离婚案件,本人必须亲自到庭,否则,法官就得等,即便传票有效送达了,开庭时被告没来,也不能开庭,还得再通知,再发传票。二次或者三次有效送达后仍不到庭的,有的法院可以直接缺席审理,有的还要等,再不来,才会进行公告送达。 缺席审理的离婚案件,尤其是第一次,通常无法查明客观事实,法院难以靠单方证据直接判决离婚;还要再次起诉。 缺席判决离婚的案子,法官只处理婚姻解除和子女抚养问题,因为共同财产无法查实,所以通常不处理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这部分需要另行解决。 而这一过程,被告都是有各种主客观理由的,不会因此被认定为故意妨碍诉讼程序,而遭到惩罚。 基于此,法院对于缺席判决的态度是非常慎重的,在被告不到庭情形下法院一般不会判决离婚。但如果因为被告不到庭就判决不离婚显然会纵容被告,滋生被告不到庭就能对抗离婚请求的不良风气。 离婚诉讼的问题,双方一定要同时进行出庭,法院才会最终进行完全判决,否则针对于共同财产问题的话,双方只能够等到一致出庭在进行判决,如果双方已经对共同财产问题协商一致的话,那么就可以在该法庭上进行判决婚姻解除和子女抚养问题之后,下达判决书。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了离婚的五种法定情形: (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