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债务在保证设立时可能已经发生,也可能没有发生,最高额保证的生效与被保证的债务是否实际发生无关。 (二)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债务为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务。 (三)最高额保证约定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 (四)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不是多笔债务的简单累加,而是债务整体,各笔债务的清偿期仅对债务人有意义,并不影响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额担保合同与普通担保合同之间还是存在着较大的差异的。 一、最高额保证担保范围 最高额保证的适用范围具有特定性,即可实行最高额保证担保的主债权较之普通保证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这也是最高额保证区别于普通保证的重要特征之一。具体体现为:在普通保证中,被担保的主债务是现实存在的债务,且保证合同的成立,须以主债务的存在为前提。连续性普通保证中,主债务的发生通常是基于一个合同,而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是连续发生的一系列债务。期间性根据债法基本原理,债务人承担债务的前提是债务的内容具有特定性。债务的内容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或者由法律规定。 二、最高额保证合同期限多久 担保合同的诉讼时效是6个月,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