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地役权一般是有偿的。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三条,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地役权期限;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一、办理地役权登记的条件有哪些 办理地役权登记需要注意的事项如下: 1、地役权登记实行的登记对抗主义,而不是登记生效主义; 2、当事人申请办理地役权登记时,供役地和需役地的权属状况特别是供役地的权属状况应当清楚无争议; 3、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期限。 二、地役权哪时制定的 《民法典》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另外,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般而言,地役权合同的成立以双方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时为准,如果一方先签名另一方后签名的,应以后签名的时间为成立之时。 三、哪些情况下才能够抵押自己的地役权? 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情况下地役权可以抵押。地役权设立的目的是提高土地利用的便利,脱离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地役权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对于受让地役权的主体而言,没有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地役权无法发挥作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三条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地役权期限;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