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地役权在地役权合同生效时候设立吗 |
释义 | 《民法典》第374条规定地役权合同生效后即设立,可申请登记;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民法典》第373条规定地役权合同需书面形式。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当事人信息、地点、利用目的、期限、费用及解决争议方法。 法律分析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三条规定,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地役权期限;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拓展延伸 地役权合同的设立与生效条件分析 地役权合同的设立与生效条件分析是指对地役权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所需的条件进行综合分析和探讨。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地役权合同的设立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二是合同目的的合法性和可能性;三是合同内容的明确性和具体性;四是法定的形式要求,如书面形式等。而地役权合同的生效则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合同的设立符合法律规定;二是合同各方履行了约定的义务;三是合同没有被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所排除。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在签订地役权合同时应当仔细考虑合同的设立和生效条件,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结语 地役权合同的设立与生效条件是保障合同有效性的重要环节。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合同双方应真实表达意愿,合同目的合法且可能实现,合同内容明确具体,同时满足法定形式要求。合同生效则要求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各方履行约定义务,且不受法律无效情形排除。在签订地役权合同时,当事人应慎重考虑设立和生效条件,确保合同有效合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二十四条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直辖市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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