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地役权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抵押 |
释义 | 地役权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情况下可以抵押。地役权设立的目的是提高土地利用的便利,脱离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地役权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对于受让地役权的主体而言,没有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地役权无法发挥作用。 一、哪些权利包括物权? 物权包括自物权、他物权。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1.自物权(所有权)包括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2.他物权(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居住权、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二、可以作为担保公司抵押物的有哪些? 可作为抵押物的包括: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借款人可以向担保公司提供上述抵押物。 三、办理地役权登记需要注意什么 1、地役权登记实行的登记对抗主义,而不是登记生效主义; 2、当事人申请办理地役权登记时,供役地和需役地的权属状况特别是供役地的权属状况应当清楚无争议; 3、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期限;等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三百八十一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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