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为适应土地三权分置改革,《民法典》物权篇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改为土地经营权。 一方面,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即经营权人可以将土地经营权抵押;另一方面,依照地役权之依附性,土地经营权抵押并在之后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地役权具有从属性,不能单独设立抵押权。 一、不动产权证的权利种类 不动产权证权利分为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十种类型。 二、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能贷多少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具体的权利内容是根据当事人约定的,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可以设立抵押权并换取贷款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金额一般在其所评估(包括地上附着物)认定价值的50%-80%之间,各地规定不同,具体请咨询当地。 三、地役权是无期的吗 地役权不是无期的。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三)利用目的和方法;(四)地役权期限;(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