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如何处理当中人在执行中自行和解的案件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若各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或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其他当事人予以认可,或当事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执行人员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 法律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和解协议达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 (一)各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的; (二)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其他当事人予以认可的; (三)当事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执行人员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 |